关于开展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牧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办)、工业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农业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奶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对奶站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奶站是奶牛养殖生产的延伸,也是销售、加工的起点,加强奶站的监督管理极端重要。长期以来,各地奶站的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方式复杂,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混乱管理,经营良莠不齐,制度很不完善,质量安全风险较大,亟待清理整顿和加强监管。9月20日,国务院明确要求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立即行动,把奶站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切实抓出成效,这对保证生鲜奶和原料奶的质量安全,保护奶农的合法利益意义重大。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
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推动建立监督规范奶站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彻底摸清底数。各级地方政府的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及时汇总上报。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加强生鲜奶生产购销过程的监管,重点检查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将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检查牛奶质量、器具环境消毒管理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
三是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查出的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管理制度。要推动奶站建立管理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要建立奶站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推动建立奶站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此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要迅速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工业、公安、卫生、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必须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加强督导。对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农业部将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及时进行专项督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报告制度。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通知发出之日开始,一个月结束。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省级牵头部门每周向农业部报送汇总情况。于10月底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报送总结报告。
(四)积极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行动效果,按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案例,推动奶站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五)严格政策界限。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要深入,数据要准确、情况要全面,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五、联系人及电话
农业部联系方式:
邓兴照 010-59192823 59192869(传真)
电子邮件:xmc@caaa.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系方式:
郭翔 010-66017056 66016330(传真)
电子邮件:guoxiang@vip.sohu.com
公安部联系方式:
宋飞 010-66263704 66261086(传真)
卫生部联系方式:
史根生 010-68792901 68792408(传真)
电子邮件:gen8118@163.com
国家工商总局联系方式:
兰士勇 010-88650804 68050284(传真)
电子邮件:lanshiyong@saic.gov.cn
国家质检总局联系方式:
佟波 010-82262121 82260206(传真)
电子邮件:djxtc@aqsiq.gov.cn
附件: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加强对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由农业部高鸿宾副部长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地方政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都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奶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奶站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覆盖全国各种类型的所有奶站(厅),包括乳制品企业自建、规模养殖场自建、养殖小区联设、个体私营投资建设、流动奶站(点)等形式,其中部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奶站的建设主体是合作经济组织。
三、整治目标
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推动建立监督规范奶站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彻底摸清底数
各级地方政府的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逐一摸清设立模式和类型、数量、日收奶量、挤奶方式和所有者等情况,重点要查清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情况。要对奶站逐一认真做好登记造册,一站一表,建立档案,及时汇总本地基本情况并上报(报表格式见附件)。同时,要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研究提出奶站设立规划和合理布局。
(二)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立即向本辖区各类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加强生鲜奶购销过程的监管。要摸清奶牛健康状况、牛奶质量状况、器具环境消毒状况,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各地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对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奶站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加强对生鲜奶的日常检测。重点区域要实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和重点排检生鲜奶中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行为,将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
(三)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建立管理制度
奶站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要建立奶站质量监督员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监管。要建立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推动建立奶站监督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阶段和步骤
第一阶段(9月23日至10月5日)登记造册: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按照通知要求,自上而下,层层动员,迅速将登记造册工作布置到最基层,尽快摸清奶站底数。填写基本情况汇总表,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阶段(10月6日至10月12日)质量抽检:对奶站逐一清理,对生鲜奶进行质量抽检。
第三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2日)整改提高:对质量抽检中发现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选取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召开奶站专项整治现场会。
第四阶段(10月23日至10月30日)总结完善:总结各地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经验,深入分析各地奶站结构特点,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建立规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各项管理措施,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安全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此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必须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要求,明确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保证监管人员和经费到位,确保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报告制度。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通知发出之日开始,一个月结束。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并向农业部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将总结报送农业部。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按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案例,树立消费者信心。加强对奶站经营者的宣传,提高守法意识,保证生鲜奶质量安全。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要加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违法执法,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进入第二阶段后,农业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分赴奶业生产重点省(市)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工作。
附件:一、全国奶站专项整治检查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奶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http://www.agri.gov.cn/xztz/t20080923_11387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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