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由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办法共25条,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这一办法有助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
禁养区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
《办法》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如果畜禽养殖户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明确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去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占我省畜禽养殖单位的64.9%。《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定养殖户与畜禽养殖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为畜禽养殖场,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需要执行低于《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共同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省人大授权,我市目前把生猪存栏量50头及以上的确定为畜禽养殖场。
在管理职责上,《办法》明确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在我市,畜禽养殖执法隶属综合执法部门监管。
畜禽养殖排污要求高了
《办法》规定,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未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合作网站: 中国兽药120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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