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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行业新闻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转发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五批查处活动通知的通知 ★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有关假兽药查处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列入《通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非法生产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重点排查标称我省非法企业四川省欣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一旦发现各非法企业的假兽药要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追踪溯源,捣毁造假黑窝点和经销链条。对拒不说明假冒兽药来源、隐瞒生产厂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抽样送省兽药监察所,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照《农业部关于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由抽样单位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确认为标称企业的,由省兽药监察所按程序抽样检测,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检验不合格产品要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成都、遂宁、自贡、内江、眉山市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列入《通报》附件3的我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进行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企业产品生产原始记录和检验记录。对附件3所列有7批假兽药产品的标称企业四川罗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遂宁市畜牧局要进行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通报》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要立即封存抽样,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抱侥幸心理不履行抽检产品确认行为。

四、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和四川畜牧食品信息网(www.scxmsp.gov.cn)“通知”栏中下载《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0〕31号)和附件内容。各市(州)要认真督办案件查处,及时汇总上报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

联系人:刘霍秋

传 真:028-85561023

邮 箱:sysyc1023@sina.com

附件: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 业 部 文 件

农医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期,山东等16个省(市)兽药监察所上报了2010年5月份经抽样确认的395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27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36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377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27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查处。

经确认属标称企业的,要按程序抽样检测。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1.2010年5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2.2010年5月份非法生产企业假兽药汇总表

3.2010年5月份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2010年5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北京市地区的企业:北京市美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标称上海市地区的企业:上海宝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锦宏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圣亚兽药有限公司

标称黑龙江省地区的企业:哈尔滨康缔兽药

标称山东省地区的企业:潍坊百利兽药有限公司、山东山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山东兴邦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河南省地区的企业:河南安进生物医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福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康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晟兽药有限公司、郑州富森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裕达宏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标称江西省地区的企业:江西金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浙江省地区的企业:浙江众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标称湖北省地区的企业:新阳光动物药业(荆州)有限公司标称广东省地区的企业:广东省英德市红星兽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西自治区地区的企业:广西北流长通兽药有限公司、广西北流牧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市康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重庆市地区的企业:重庆创业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重庆金佛华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牧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四川省地区的企业:四川省欣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网络 兽药原料信息网 合作网站:站长资讯


合作网站: 中国兽药120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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