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从省兽医局召开的相关座谈会上获悉,我省将按照全国统一安排,实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兽医从业人员须经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执业兽医管理相关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将于10月24日在全国开展,由农业部组织,是农业系统第一次全国性大规模考试。我省作为一个考区,将在12个市州设置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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