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兽医局
农医药便函[2009]116号
关于组织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
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8]11号,以下简称《标准转正通知》)要求,现公布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农业部第784、811、850、855、894、910、972、1030号公告)质量复核任务分工表(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承担质量复核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严格按《标准转正通知》及《送样时间和质量复核要求》(附件2)要求,认真做好复核检验和标准完善工作,并按《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复核检验指按兽药标准对兽药产品进行全项检验,不包括其他验证试验。
二、请列入第784号、第811号、第850号、第855号、第894号、第910号、第972号和第1030号公告附件3的兽药生产企业按《标准转正通知》要求,尽快向本通知附件中指定的复核检验单位提交样品、检验报告单、标准补充资料和复核检验费。
三、请相关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对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给予积极协助和大力支持。
四、为加强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保证兽药标准质量,请各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企业将兽药试行标准转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和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附件:1.兽药试行标准转正质量复核检验任务分工表
2.送样时间和质量复核要求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合作网站: 中国兽药120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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