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市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规范使用行为,根据农业部《2008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农医发〔200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开展全市2008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是保障畜牧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是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畜牧业健康稳步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站在服务“三农”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是强化监管,落实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采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查处,规范和净化兽药市场。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内部责任分工,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奥运期间,各地要集中开展兽药市场的专项检查活动,保持兽药打假高压态势,确保兽药质量。要把专项整治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工作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抓好本地区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三是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在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区县要加强地区间的协作与配合,对跨区域的案件要打破地方保护,协同办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要积极协调,加强指导。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主动与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和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四是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地对在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出的违法案件要坚持主体合法、程序合理、处罚公正、高效便民的执法原则进行处理。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及时处理。
(一)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抽检通报的违法情况查处和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ivdc.gov.cn)。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要求,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要督促被通报企业主动积极地进行自查整改,对恶意造假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要加强对通报中标明“无此企业”或“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迅速立案,全力追踪、捣毁造假窝点,案件涉及省外的,要及时报告我局,以便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汇报。我局将根据各地清理、整改情况组织兽药GMP专家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对质量通报中所通报的同批号产品进行拉网式检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要加强与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的配合、衔接,严格按照农业部农医发〔2008〕9号文件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以查处非法企业产品、假劣产品、含违禁药物产品、标签说明书未经批准的产品等为检查的重点。
(三)强化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市局加强对辖区内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要重点检查非法制售的生物制品、假借试验名制售的生物制品、走私生物制品以及违法经营、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用疫苗的行为。
五是加强检查,确保质量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根据农业部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和重庆市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全面对我市的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并严格按照农办医[2008]10号文件要求,将从生产企业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及假兽药,在检测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市农业局。从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及假劣兽药,在检测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重庆市农业局,同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便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实施查处,并监督企业收回、销毁已售出不合格产品。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在收到市局对不合格产品和假劣兽药的查处通知和技术支撑部门的检验结果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执法大队、兽药执法机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同时对大案要案和跨区域作案的立案进行查处。
六是统一行动,集中销毁
根据我局统一工作部署,各区县畜牧兽医(农业)局将2008年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中收缴的假劣兽药集中保存,于10月30日前运送至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统一保存,我局将于2008年11月组织召开全市假劣兽药集中销毁现场会。通过假劣兽药现场销毁、假冒伪劣企业现场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现场通报等形式,有力地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并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结合农业部通报的违法情况,扎实做好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我局将于8月和11月组织两次执法监督活动,对全市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七是通报信息,及时总结
各区县畜牧兽医(农业)局在兽药专项整治活动中,要及时总结汇总情况,用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并于6月2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告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合作网站: 中国兽药120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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