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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 关于规范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填报制度的通知 ★

为提高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优化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应用流程,进一步规范信息填报制度,我中心对“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和“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系统”的报表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拟于2012年1月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与审核时间

一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本级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月度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我中心。从2012年2月份开始,每月6-30/31日完成当月“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月报”和“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的填报工作,填报期间省、地(市)级可以随时对下级用户上报信息执行审核操作;下月1-5日省、地(市)级完成集中审核工作,在此期间内,填报单位可以在原有填报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不能进行新增信息的填报。逾期该系统填报和审核功能将自动关闭。

因受填报审核时间调整和2012年春节放假的影响,2012年1月1-15日仍按原填报时间执行,即:1月1-7日完成2011年12月“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月报”的填报工作,8-14日完成2011年12月“动物疫情信息月报”的填报工作;1月16-2月5日可同时填报2012年1月“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月报”和“动物疫情信息月报”,在此期间内,省、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完成对下级用户上报信息的审核工作。

二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系统

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下简称“两站”)的相关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系统”报送至我中心,每年填报一次。具体填报和审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31日,逾期该系统填报和审核功能将自动关闭。在此期间内,各地“两站”信息填报人员可对原有填报内容进行修改,同时补充更新上一年度相关信息,省级负责“两站”工作的人员进行本辖区内“两站”填报信息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二、审核流程

“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填报工作采取逐级审核制,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级填报信息负责,同时对下一级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于信息填报有误的,上一级审核单位可采取驳回操作,填报单位根据上一级审核意见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

三、分析评估制度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步提高对疫情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应用能力,加强疫情形势定期分析评估工作,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关于发布<2010年季度动物疫情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2010年度动物疫情监测总结分析报告>的通知》(疫控(监)[2010] 37 号)中相关要求,于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3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动物疫情监测总结分析报告的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报送至我中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地市级和区县级疫控(畜牧兽医、卫生监督、防疫)机构的填报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形式,确保培训质量。

二各级疫控(畜牧兽医、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负责人和信息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对本级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基础数据进行如实填报、认真审核。为保证数据信息及时、准确,每月5日之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上月的填报与审核功能。如存在已上报但未审核的信息,或是需要修改、补充的信息,需向我中心正式提出申请。

三半年及年度动物疫情监测总结分析报告正式文件请邮寄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监测处(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邮政编码:100125);电子版通过“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月报”子系统中“信息采集”项里的“文件上传”功能进行传报。

四本通知的电子版和系统升级操作视频已挂于中国兽医网的“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专栏”的“通知公告”栏中,请各地自行下载。

五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疫情监测处 杜建 付雯

电 话:010-59194765、59194601

传 真:010-59194711

六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科联系方式

联系人:防疫科: 龙训娅

电 话:023-89133560

传真:023-8913554

由于附件过大,具体事宜请联系市动监所防疫科

附件: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用户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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