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明霞、王乐元、段文龙、聂严、欧阳林山、姚文生、郭文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和允许使用的兽药种类、剂型、用法与用量、休药期、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食品的蛋鸡的饲养、管理和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9 无公害食品 鸡蛋
NY 5041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42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043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兽药质量标准(第一册)
兽药质量标准(第二册)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蛋鸡 layer
人工养殖的长大后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蛋的鸡。
3.2
幼雏/中雏期 chickling period
从孵化出到接近10周龄的一段时期。
3.3
育成期 replacement period
从10周龄到产第一枚蛋(大约20周龄)的一段时期。
3.4
产蛋期 egg producing period
从产第一枚蛋至产蛋周期结束。
3.5 兽药 veterinary medicine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a) 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b) 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
c)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3.6
抗菌药 antibacterial drugs
能够抑制或杀灭病原菌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抗生素及其制剂。
3.7
抗寄生虫药 antiparasitic drugs
能够驱除或杀灭动物体内、体外寄生虫的药物,其中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及其制剂。
3.8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ted drug addition
为了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9
疫苗 vaccine
由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
3.10
消毒防腐剂 disinfectant and preservative
用于杀灭环境中的有害微生物、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染的药物。
3.11
休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3.12
弃蛋期 withdrawal period for eggs
蛋鸡从停止给药到它们所产的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使用准则
蛋鸡饲养环境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所用饲料和饮用水应符合NY 5042和NY 5027规定。应按照NY/T 5043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NY 5041的规定对蛋鸡进行免疫,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防止蛋鸡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蛋鸡疾病以预防为主,必要时,经准确诊断后用药。在对蛋鸡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蛋鸡生产的鸡蛋应符合NY 5039的规定。
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蛋鸡进行免疫,并符合NY 5041的要求。
4.2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产蛋期禁止使用酚类、醛类消毒剂;应符合NY/T 5043的规定。
4.3 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中列出的可用于鸡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应充分考虑产蛋期用药对鸡蛋残留量的影响。
4.4 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常量、微量元素补充药,营养药,电解质补充药、维生素类药和助消化药。
4.5 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4.6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治疗药和预防药,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治疗药物需凭兽医处方购买,并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b) 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以免产生抗药性;
c) 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d) 休药期不得少于附录A中规定的时间;
e) 附录A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应少于28天,蛋不应少于7天的规定;
f) 产蛋期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治疗药物,但弃蛋期内所产鸡蛋不得供人类食用;
g) 禁止在整个产蛋期鸡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
4.7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4.8 禁止在饲料中长期添加药物。
4.9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4.10 禁止使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兽药。
4.11 禁止使用激素类或其他有激素作用的物质及催眠慎静类药物。
4.12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4.13 实施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的全部过程均要求建立详细记录。所有记录资料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4.13.1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生产单位。
4.13.2 建立并保存患病动物的预防和治疗记录,包括发病时间及症状、预防或治疗用药的经过、药物种类、使用方法及剂量,治疗时间、疗程、所用药物的商品名称及主要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治疗效果等。
合作网站: 中国兽药120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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