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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从纳米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2007年12月3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第939号)称,2007年11月15日,纳米比亚农业水利和林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1月7日,CAPRIVI地区发生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纳米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纳米比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纳米比亚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007年11月7日后(含11月7日)启运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7年11月7日前启运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纳米比亚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允许从阿根廷无口蹄疫区进口偶蹄动物
  2007年11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第935号)称,鉴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认可阿根廷南纬42度以南地区及北帕塔贡尼亚B地区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地区、认可阿根廷里奥内格罗省以北地区(但不包括阿根廷北部长度约2200公里,宽度为15公里的边境区域)为“免疫无口蹄疫区”,根据我国对阿根廷上述地区口蹄疫疫情状况的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阿根廷无口蹄疫地区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609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禁止从塞浦路斯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2007年11月23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第934号)称,2007年11月5日,塞浦路斯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0月22日,塞浦路斯拉纳卡区发生O型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塞浦路斯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塞浦路斯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塞浦路斯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007年10月22日后(含10月22日)启运的来自塞浦路斯的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7年10月22日前启运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口蹄疫病毒O型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
  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塞浦路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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